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2月,有1个通用机场获颁B类使用许可证,1个通用机场完成首飞,3个通用机场选址获批/确定,1个通用机场飞行区通过竣工验收,民航局明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11条事项。(注:以下统计信息以公布时间为准)
1获颁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完成首飞
横店通用机场获颁使用许可证 顺利完成首飞
2月1日下午13点18分,伴随着阵阵轰鸣声,从杭州千岛湖飞来的两架塞斯纳206和一架塞斯纳172飞机,缓缓地平稳落地,这是在横店通用机场降落的首批飞机。
横店通用机场于2012年启动建设,也是金华地区的第二个机场,历时5年,于2017年12月取得了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
中山三角机场获颁B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2月11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为中山三角机场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节民村;机场类型为跑道型机场(兼表面直升机场);机场类别为B类;机场运营人为中山雄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2 选址获批/确定
山西省运城市芮城通用机场场址获批
近日,芮城通用机场场址正式获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正式批复,将尽快办理前期手续开工建设。项目一期建成后能够满足短途运输、观光旅游、森林防火、喷洒农药、航测航拍、无人机训练、飞行培训等基本需求。
河北邱县通用机场确定潘官寨场址作为建设场址
近日,华北局组织召开了邱县通用机场选址报告评审会。经研究讨论,同意将潘官寨场址作为邱县通用机场的建设场址。建的邱县通用机场类别为A2级,飞行区等级指标2B,跑道1200×23米,拟运行最大机型为运12E。
湖北竹山通用机场选址初步确定溢水镇周家沟
2月6日,湖北十堰市竹山县召开通用机场规划选址比选方案汇报会。经讨论,认为溢水镇周家沟场址交通区位优,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小,初步确定项目选址溢水镇周家沟。
3 竣工验收
河北沧州中捷通用机场飞行区通过竣工验收
1月30日,河北沧州中捷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各参建单位对中捷通用机场飞行区工程进行了验收。中捷通用机场是中捷通航产业园的核心工程,是国务院权限下放后河北省发改委核准的第一家A1类通用机场。
4 其他
安徽肥西、肥东两大通用机场2019年将同步开工
2019年下半年,肥西和肥东两个通用机场项目有望同步开工建设。记合肥市肥西通用机场及肥东通用机场项目前期工作即将进入招标阶段,计划分别按A1级、A2级申报。
山东海若通航正式收购德州平原机场
2018年2月5日,海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对德州平原机场的收购并入驻机场。德州平原机场已于2017年7月份取得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目前已具备正式运营资格及使用条件。
平原通用机场占地面积450亩,跑道长1000米、宽30米,停机坪15000平方米,办公、机场、生活设施齐全的全封闭式机场。
民航局明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11条事项
2月2日,民航局机场司发布《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结合近期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及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就11条事项进行了说明,值得关注。
内容详情: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民用机场”的定义,《办法》所称机场包括跑道型机场、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船上直升机场、直升机水上平台、滑翔机场、水上机场、有人操纵气球施放场以及其他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划定区域。
本《办法》不适用于临时性起降场地。临时性起降场地是指:
只实行目视运行规则,每年连续运行或计划连续运行低于60天且每天运行不超过20个架次的起降场地;或只实行目视运行规则,运行或计划运行低于1年,且任意1周内运行或计划运行时间不超过3天,以及每天运行不超过10个架次的起降场地。
二、按照《办法》第三条“商业载客飞行”定义,当前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空中游览飞行(含娱乐性质的体验飞行)等均属商业载客飞行,不包括医疗救护飞行、训练飞行以及其他作业飞行。
三、《办法》第四条所称“新建通用机场”是指拟开展建设的通用机场,不包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通用机场和以军方批复的“临时起降点”名义事实存在的通用机场。
四、《办法》第十条所称“具有咨询、设计等相关资质的机构”一般是指获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民航专业甲级、乙级或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机构,或获得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民航专业工程设计甲级或乙级企业资质以及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
五、《办法》第十二条所设定各项条件主要针对通用机场对公众开放的设施或业务,不适用于不对公众开放部分。
六、《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定期载客运行业务”是指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开展定期航班载客运行的业务。
七、《办法》附录一可在第3.2节第1条增加一项“p)基准代码”,填写机场各区域的飞行区指标。
八、《办法》附录五中的《B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告知承诺书)》以附后的表格代替。
九、《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正在修订,拟剥离通用机场管理内容,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列入2018年民航局立法工作安排。开展规章修改工作的同时,为了贯彻“国办发〔2016〕38号文”要求,请各单位遵照《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十、《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场净空管理有关责任的通知》(局发明电〔2014〕1302号)中各项要求仅针对运输机场,不适用于通用机场。
十一、各管理局对通用机场行业监管均应统一到《办法》上来,《办法》发布前各自制定的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许可或安全运行等管理文件均应予以废止,《办法》发布后制定实施细则的,也不得在《办法》规定外增设管理要求,已增设管理要求的应予以取消。